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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隐婚”能否构成合同欺诈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未如实填写婚姻状况为由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从而认定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
订立劳动合同时的欺诈无效须具备三个要件:1、具备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只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2、该意思表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达到了欺诈的效果,即对方根据该虚假情况,违背真实意思,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劳动合同。这三个要件是前后相继的,缺一不可,前一要件是后一要件的前提,只有具备了前一要件之后,才须就后一要件加以判断。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因为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根据,也不是单位知情权的范围,地一要件不符合,那随后的要件也就无须判断了。可见,“隐婚”不能认定为订立劳动合时的欺诈行为,所以劳动合同应该有效。
从本案来看,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但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也必须以符合国家法律为前提。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规定已婚为入职条件,那么就带有就业骑士倾向。用人单位对于婚否的规定本身就与《就业促进法》的法律精神相违背。所以,是否已婚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必须了解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事项,王某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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